文化遺產是歷史留給人類的財富。從存在形態上分為物質文化遺產(有形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無形文化遺產)。文化遺產是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種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且世代相承的傳統文化。
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巴黎舉行第十七屆會議,通過了《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公約》。
明確了文化遺產的定義:
1、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畫、具有考古性質成份或結構、銘文、洞窟以及聯合體;
2、建筑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在建筑式樣分布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單立或連接的建筑群;
3、遺址: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以及考古遺址等地方。十大文化遺產最具代表性。
有形文化遺產即傳統意義上的“文化遺產”,根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簡稱《世界遺產公約》),包括歷史文物、歷史建筑、人類文化遺址。
物質文化遺產包括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歷史上各時代的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等可移動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樣、分布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定義,無形文化遺產是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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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存在形態上分為物質文化遺產(有形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無形文化遺產)。明確了文化遺產的定義: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定義,無形文化遺產是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